我國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細則》(下稱《辦法》)。通過比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布的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發布的規則更具強制性。它與我國特殊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系。內審部門對內審工作的指導,更有利于全社會發揮內審的作用,乃至內審職業的完善。是依法治國,審計工作不斷完善和完善的重要體現。接下來,小編就將詳細介紹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從2003年起,我國頒布了第4號法令,至今已有15年。但時過境遷,今天站在新時代的起點上,該如何解讀這一規定?重點在哪里?今后應該采取什么改革措施?作者就以上問題,與廣大讀者分享一些經驗。
我們先來看一下該規則的幾點要點。
重點一:擴大內審職責范圍。
內審史是一部審計責任演變史。內審的職責,確定內審工作的定位,明確內審工作范圍,同時也指出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對內審職能的總體要求及內審工作的努力方向。2003版《條例》規定,內部審計的責任限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2018版則擴大了這一范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作者一貫認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是內部審計的基礎,對審計日常工作起著重要作用。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都會把內部審計目標鎖定在真實性、合法性上,事實上,效益已經很難發揮出來。真實,合法性審計目的指向,就會把內部審計定位于專門審計工作中,而且往往注重外部監管政策和內部系統的實施。事實上,審計中發現的很多問題都有共同之處,每個單位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屢見不鮮,自然也難以消除一切問題。另外,由于審計資源有限,很難涵蓋所有單位和部門,自然審計所到之處都以監督查處為主,沒有覆蓋的問題依然存在。
內控和風險管理是一項完整的系統工程。當前,無論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都在建設、完善和評估。進行過內部控制的單位會發現,內部控制本質上就是一種過程管理工具,它是在過程管理模式下使普遍存在的問題得到固化。以標準化、規范化的格式,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和權利,特別是價值鏈中各不同角色的職責和權限,最后通過信息化固化流程,提高內控系統運作效率。誠然,風險導向的內部控制建設和評價工作只涉及組織內的風險問題,也需要借助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來識別、評估和應對外部可能的風險問題。它涉及來自外部(包括政府、競爭對手、供貨商、客戶等外部利害關系方)的不確定因素日益增多,因此需要我們用風險觀念系統地解決問題。
通過這種方式,把內部審計的職責范圍擴展到內控和風險管理,就可以把內審從一個點擴展到全方面,把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結合起來。它有助于推動被審計單位利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系統來解決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避免屢教不改。與此同時,這一系統化的構建也為審計過程的切入提供了許多審計線索和痕跡。但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高,相應地,內部審計的信息化程度就越高,因此所構建的大數據應用的效果也將更為明顯。
為了擴大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從2004年開始,就把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定位于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公司治理三個方面。目前這種責任范圍的擴大,與我國追求高質量發展和經濟增長有著密切的關系。這就是說,把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責任的關注,不僅有利于系統解決問題,而且更有利于長期目標的實現。以上就是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相關內容,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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