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即離婚機制。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四人合伙創業。創業進行到 1 年半時,有合伙 人與其他合伙人不合,他又有個其他更好的機會。因此,他提出離職。但是,對 于該合伙人持有的公司 30%股權該如何處理,大家卡殼傻眼了。
離職合伙人說,我從一開始即參與創業,既有功勞,又有苦勞;公司法也沒 有規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章程也沒規定;合伙人之間也沒簽署過其他協議, 股東退出得退股;合伙人之間從始至終就離職退股也沒做過任何溝通。因此,他 拒絕退股。
其它留守合伙人說,他們還得把公司像養小孩一樣養 5 年,甚至 10 年。你 打個醬油就跑了,不交出股權,對我們繼續參與創業的其他合伙人不公平。 雙方互相折騰,互相折磨。
這肯定也不是個案。
創業企業該如何做好合伙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㈠ 管理好合伙人預期
給合伙人發放股權時,做足深度溝通,管理好大家預期:
合伙人取得股權,是基于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愿意長期共同參與創 業;合伙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并不是合伙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 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伙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 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 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 伙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伙人 也沒有安全感。
(二)游戲規則落地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約定合伙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股權分期成熟(比如 4 年);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權股權溢價回購離職合伙人未成熟、甚 至已成熟的股權;
對于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 高額的違約金。
公司需要招兵買馬、跑馬圈地,加速發展,引入A輪、B輪、C輪投資人,……IPO時,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創業股權融資);公司足夠NB,做到BAT的體量,需要把大公司做小,把老企業做新,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孵化器、阿米巴經營)。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伙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里面的坑多,所以可以選擇股權退出。那么以上就是股權退出機制幾種方式,希望能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