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的來臨讓大家的產權意識逐漸提高,當我們面對合法權益被人侵犯的適合應該怎么辦呢?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也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下面小編將從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立法現狀、審判實踐中適用的計算方法三個方面,帶您了解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被侵權怎么辦。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侵權賠償原則主要有五種:
1、全部損害賠償原則,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為準。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即法官自由裁量權。
4、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目的在于懲罰知識產權侵權人,通過對被告的懲罰,警示潛在的侵權人,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
5、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對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精神權益受到損害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這幾部知識產權特別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我國《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了著作權,第95條規定了專利權,第96條規定了商標權和第97條規定了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從《民法通則》“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看,《民法通則》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僅限于“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專利侵權賠償制度特點如下:
第一、對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進行嚴格的法律排序,權利人無權自行選擇。先后順序為:首先是“權利人實際損失”,其次是“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再次是“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最后是“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只有前者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后者,依次類推。
第二、根據現行《專利法》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同樣采用了全面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法定賠償原則及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多元化相結合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第60條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該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商標侵權賠償制度有以下特點:
第一、對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進行嚴格的法律排序,權利人無權自行選擇。先后順序為:首先是“權利人實際損失”,其次是“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再次是“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最后是“三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只有前者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后者,依次類推。
第二、根據現行《商標法》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可見,目前我國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采用了全面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法定賠償原則及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多元化相結合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現行著作權法確立的侵權賠償制度特點如下:
第一,對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進行嚴格的法律排序,權利人無權自行選擇。先后順序為:首先是“權利人實際損失”,其次是“侵權人違法所得”,最后是“五十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只有前者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后者。
第二,根據現行《著作權法》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采用了全面賠償原則、法定賠償原則及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相結合,沒有采用任何懲罰性賠償原則。
但是在現行著作權法沒有任何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一些司法解釋、部門規范性文件及地方司法文件卻將侵權損害賠償所采用的原則擴展到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及懲罰性賠償原則。
審判實踐中適用的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概括起來,對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
(二)以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或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或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如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案件均可適用。
(四)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等侵權案件賠償均可適用。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稅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乘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適用。
(六)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
(七)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稅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適用于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八)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當然,基于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損失賠償額的計算,還應當結合每起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才能確定。不同的侵權程度面臨輕重不同的懲罰,那么以上就是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被侵權怎么辦的全部內容啦,遇到被侵權的行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希望今天的內容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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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被侵權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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