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與我們每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在為新世紀新階段新中國的司法實踐提供更具體、更明確的審判指導方面,具有十分鮮明的時代特征和重大的現實意義。《民法通則》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在總則和各分編中都有詳細的規定,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知識產權是什么吧。
民法典知識產權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一條是民法典唯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所以,它非常有意義。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指的是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在賠償上以填平原則為主,懲罰性原則為輔。什么是填平原則?就是將權利人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總之,不能讓侵權人獲利。
那么,什么時候用“重典”呢?我們知道,治亂,必用重典。比如,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賠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假一賠三”,還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欺詐的話,是兩倍賠償。除此之外,在大部分司法實踐中,都可以用填平原則。但是,就目前來看,填平原則已經不適應知識產權的保護了。
為什么要實行懲罰性條款?
從民法典的高度來看,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填平原則不適用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
第二個原因,一是無意識的侵權。比如,互聯網侵權,網絡上的圖片、文章、視頻、歌曲拿來就用,拿來就轉載。二是有意識的侵權,比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個販賣盜版制品的犯罪團伙,他們的犯罪都形成產業鏈了,有組織,有分工,有加盟費,設備使用費,有片源的使用費等。當時,這個案子影響很大,中央電視臺也做了報道,包括一些影視從業人員也發出了打擊盜版的呼吁。
第三個原因,當前權利人想要維權比較困難。這里面有兩難:一是維權周期長。二是取證難。拿作品侵權來說,第一,要證明你本人是權利人。你的作品是怎么來的?是自己創作的?還是委托別人設計的?第二,要證明這是不是作品。第三,除了要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還要證明被侵權人有實際損失。在實踐中,這些都要權利人來證明,這個過程是比較難的。
此外,維權成本太高。維權成本包括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這些都要先支付。有時候權利人維權效果很差,雖然打贏了官司,但在成本上卻賠了錢。
從以上三點原因來看,填平原則現在有點不適用了。所以,在當前背景下,我們有必要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既包含懲戒功能,能提高違法成本,還能起到預防侵權功能,另外,還能鼓勵權利人維權。
二、什么是知識產權
很多企業,特別是文創企業、影視企業,它們言必稱IP。IP是什么?知識產權的縮寫intellectualproperty。在討論什么是知識產權時,說什么的都有,有的說知識產權是創意,是點子,是方案,是劇本等。在這里,我通過舉例子來講這個問題。我們每天都用手機,那么,這個手機有多少知識產權?首先,買手機要選品牌,看商標。商標是區別某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標記。比如,可口可樂的商標價值有幾百億美元。商標雖然不強制注冊,但不注冊起不了保護的作用。如果要注冊商標,則不能用國家、地名、國旗,也不能用商品的材料、質量作為指標。比如,好吃牌面包,好喝牌礦泉水,蘋果牌蘋果等,這些都不行,因為沒有顯著性。商標的種類包括圖形商標、文字商標、拼音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有的國家還有聲音商標,像米高梅電影公司,它片頭那個獅子吼,就是聲音商標。
我們選完手機的品牌之后,還會選擇手機的顏色、大小、尺寸、形狀。這些屬于什么?屬于知識產權法里的專利。專利有三類:1.發明專利;2.實用新型專利;3.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是要申請授權才能取得的,如果不申請,不授權,發明某個東西的人,則只享有發明的權利。
接下來,買完手機,就要用手機。大家每天都會用手機發微信、發微博、看抖音、看電影、打游戲。這些是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什么是作品?其實作品構成條件很簡單,包含獨創性與應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獨創性并不要求有多高的水平,比如,5歲孩子畫的畫,寫的文章也是作品。
什么是應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舉個例子,一個發型設計師設計了一款頭型,還獲了獎。后來別的理發師用了他設計的發型為別人理發,他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侵權。那么這構不構成侵權呢?首先,這個發型設計師確實投入了勞動,進行了智力創造,但是他的這個設計不能復制,因為每個人的高矮胖瘦、發質、發色不一樣,所以這個設計很難復制,于是就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怎么取得?著作權與專利和商標不一樣,專利、商標必須要申請,經過授權才有權利,但著作權是自動生成的。此外,著作權和版權的實際側重點不一樣。
這次知識產權未能在我國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應當是時勢使然。第一,知識產權法主要隨科技進步而生而長而發展。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當代技術進步日新月異,愈演愈烈,相應地,知識產權法也越來越需要隨時調整和隨機適應,改民法典太難,改單行法易。第二,知識產權法只是松散的法律集群,而不是嚴密的法律體系,往往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個性,與知識產權法的共性同樣鮮明,很難全面提煉出凸顯知識產權法共性特征的一般性規則。第三,知識產權是“一片競爭法的洋面托起了幾座知識產權的冰山”。知識產權法不但主要源于民法,也源于競爭法與其他法。知識產權法中不僅有民事法律的江河,也有行政管理及其他的溪流。故在民法典中既難以、也不宜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
依據民法從總則到各相關分編的規定,為知識產權諸法找到了法律依據,為知識產權諸法的運作提供了廣闊的應用空間和系統規則;為知識產權單行法的修訂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規范;為諸法的整合和體系化指明了方向,規定了模式,確定了目標。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民法典知識產權是什么的相關文章,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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