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改革糾紛的爭論很多,其中稅收負擔問題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最近有股票轉讓雙方在股票轉讓協議中達成協議,買方支付后,股票轉讓產生的約4千萬元稅金由誰承擔不一致,工商變更登記失敗引起的糾紛。轉讓人的合規性是稅后金額,一方支付的錢是給我的,交易中的稅是給你的,交易中的稅是給你的,轉讓人說沒有承擔稅金的約定性,按照國家規定誰支付,賣出的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該由你的轉讓人承擔。現在的問題是,所有權轉讓的稅收負擔條款有效嗎?稅務承擔條款可以改變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嗎?關于稅費承擔問題達成協議了嗎?股票轉讓涉及哪些稅費?今天就帶大家來分析一下。
股權轉讓
稅法對各種稅種的征收義務人作了明確規定,但納稅義務人和合同相對人則承諾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稅收法規定稅收、稅收、稅收法規定稅收是強制性的,但實際上誰繳納稅收沒有強制性或禁止的規定。本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太原重型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的終審判決。與此相似,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判也是如此,只要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不改變稅收法律、法規對稅收、稅率、稅額等的強制性規定,承諾非納稅義務人承擔稅收責任的條款屬于私法范疇,應被認定為有效承諾。
納稅人的法定納稅義務不能通過合同或協議來免除。稅收承付條款可以轉移稅收實際承付主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定的義務納稅人的義務不能免除。非稅義務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義務,沒有及時申報納稅,沒有繳納稅款,稅務機關要求非稅義務人繳納相關補充稅、滯納金甚至罰款,稅務機關沒有指向非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
一切費用似乎都包含在其中,但實際上都是未知的,并且不能僅僅用這些費用來確定所有權轉移的稅收負擔。同理,只是在價格條款后面加上稅后等相關詞匯,并不概括相關主要稅金,看似清晰,但實際上陷阱眾多,一旦發生爭議,法官很容易被認定為約定不明。如果協議不明確,則納稅人應按照稅收法律規定繳納稅款。所以,如果稅收是約定的,就必須明確定義,確保相關約定是明確的。
以上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股票轉讓涉及哪些稅費的問題。稅收最終是成本問題,買賣股票雙方都希望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在信息化快速發展的今天,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迅速消除,以過去的天知地知、我縣不知的陰陽契約形式逃避納稅義務的做法越來越不通。避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如果轉讓方沒有約定所有權轉讓的稅收負擔條款,相關交易的稅收就像保鏢一樣,最終碰到轉讓方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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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股權轉讓涉及哪些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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