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芯片法案”落地為引,談通信行業“下半場”的話語權之爭
8月9日,醞釀了三年之久的《芯片和科學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下簡稱“芯片法案”)簽署生效。
芯片法案計劃為美國半導體產業提供高達527億美元的補貼。但條件是,這些獲得聯邦資金的公司將被限制在中國大幅增產先進制程芯片,限制期為10年。同時,禁止這些獲得資金資助的公司在中國和其他“特別關切”國家擴建某些關鍵芯片制造。
顯然,美國政府意欲通過頒布并實施行政法案的方式,對中國科技企業差別對待,尋求美系企業在半導體產業上的利益最大化。
芯片法案生效之后,美國緊接著又頒布了一項將影響整個半導體行業的禁令。8月15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公告,將針對芯片軟件設計工具EDA 軟件等實施出口管控。
前有美國“勒令”臺積電斷供華為;后有芯片法案出臺,意圖建立以西方陣營為首的“芯片聯盟”;緊接著又“放大招”,宣布斷供EDA,欲切斷芯片上游設計產業。
美國方面加強對芯片產業鏈的管控,也將直接影響到下游通信行業的發展。中國通信企業的全球化布局,將面臨又一輪大考。
雖然美國在設備、材料、軟件和芯片設計等方面領先,但中國卻是全球最大的芯片市場。在貿易全球化的背景下,中美半導體產業早已深度融合。通過“二選一”條款讓相關企業“選邊站”,不僅無助于美國半導體產業發展,更是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確立的“非歧視”待遇準則。
概而言之,芯片法案的頒布使得中國半導體產業、通信行業的發展將面臨更多外部不確定性。
而在司法層面,近些年,圍繞通信行業創新保護之核心——標準必要專利,即為該行業實施工業標準時必須要使用的、在技術或商業上沒有可替代方案的專利技術,相關跨國訴訟爭議頻發。期間,英美等國法院頻繁頒發跨國禁訴令,意在司法層面,鞏固并爭奪更多符合西方陣營利益的話語權。
在此背景下,如何提升中國的話語權,促進相關糾紛公平、合理、高效的解決,有必要引起相關各方重視。
一
八仙過海
有標準的地方,就有紛爭
從2G到5G,通信行業的每次變革都繞不過標準技術的應用。企業要想實施標準,就需要支付專利權人合理的對價,已是行業共識。然而,考慮到標準技術本身的復雜性、技術應用場景的多樣化,以及產品市場分布的國際化等因素,厘清許可費率的計算標準并非易事。
實施哪些標準技術該交錢?交多少錢公平合理?對于分布在不同地區的技術產品,許可費率的基準該如何劃定?基于成本與效率的考量,權利人與實施者往往首選談判協商。但由于雙方立場不一致,談判難以一次達成,談判過程持續數年之久比比皆是。訴諸法院,通常是當事人窮盡一切自力救濟手段之后,不得已的選擇。
全球范圍的技術互聯互通,使得通信企業多以跨國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專利布局也普遍覆蓋全球重要國家和地區。在許可談判雙方之間發生了標準必要專利矛盾沖突后,糾紛雙方若選擇在不同的國家分別提起訴訟,就產生了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問題。
比如,2014年,NPE無線星球在英國向華為發起的侵犯標準必要專利權訴訟。訴訟期間,華為曾向深圳中院申請確認其不構成專利侵權,并對許可費率問題做出裁決。無線星球發起反擊,向英國法院申請“禁訴令”,要求華為撤回在中國法院對無線星球的訴訟。最終,華為綜合考慮了違反“禁訴令”可能帶來的高額罰金等不利后果,撤回了中國的訴訟。
雖然彼時整個英國市場的營銷收益只占華為全球收益的1%,中國仍是華為手機的第一大市場,但英國法院仍在之后的裁決中確立了全球許可費率。
英國法院為何可以要求華為撤回在其司法管轄權之外的訴請?
這源自于英國在17世紀確立的一項訴訟規則,禁止衡平法院的當事人向普通法院起訴,否則將受到處罰。后來,這項規則突破了國內法,適用于域外法院受理的相同或類似訴訟。
在管轄權存在沖突的情況下,英國法院可以發布禁止當事人在他國法院提起或繼續與該國未決訴訟相同或者類似訴訟的命令,即為廣義上的“禁訴令”。當然,被頒發“禁訴令”的他國法院也可以發起反擊,即頒發“反禁訴令”,責令當事人撤回在本國法院發出的針對他國法院做出的“禁訴令”。
英國之后,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建立了“禁訴令”制度。
在華為與三星的專利大戰中,2016年華為幾乎同時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中國深圳中院起訴三星侵犯其多項標準必要專利。由于各國審判進展不一致,深圳中院做出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判決三星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一審判決后,三星不服提起上訴,與此同時向美國舊金山法院發起動議,旨在禁止華為執行由深圳中院簽發的禁令。2018年6月,美國舊金山法院簽署了法院令,裁定在美國法院就專利權侵害案做出裁決之前,華為不得申請執行深圳中院的禁令判決,也即三星可以繼續在中國生產銷售智能手機。
這是英美法系法院針對中國企業的又一起“禁訴令”,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雙方已就標準必要專利權交叉許可談判了六年之久。而后,雙方在中外多地發起了40多起訴訟。直到2020年,雙方才在廣東高院的調解之下,達成全球范圍內的和解。
隨著通信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很多標準必要專利的國際訴訟中都出現“禁訴令”“反禁訴令”以及用來對抗“反禁訴令”的“反反禁訴令”,使得相關訴訟審理周期變得更加漫長。
案件久拖不決,給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帶來了負面影響。
于專利權利人而言,許可費率遲遲不能得到確認,巨額的創新投入無法及時得到合理的回報,這不僅影響創新熱情而且有失公平。
對專利實施者來說,被頒發臨時禁令之后,相關爭議并沒有在一個可以預期的合理時限內得以解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這很可能讓企業失去市場,帶來的損失有時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同時,“禁訴令”“反禁訴令”甚至于“反反禁訴令”在各國法院之間你來我往,使得涉訴法院不得不花費更多精力處理管轄問題。實體問題卻因禁令之爭,久拖不決,占用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盡管如此,各國仍不惜耗費更多司法資源也要簽發禁訴令,根本原因在于爭奪標準必要專利爭議之核心——專利許可費率的司法話語權。
誰擁有了相關專利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誰就占據了裁斷許可費率的主動權。自2021年7月起,歐盟還多次就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向WTO提起針對中國的投訴,聲稱中國違反TRIPS協定相關義務,“阻止”歐洲公司保護其通信技術專利。
歐盟針對中國的投訴,顯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實為通過更加迂回的方式爭奪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司法話語權。
二
各顯神通
涉SEP專利爭端處理規則有待完善
近年來,隨著通信技術的縱深發展和貿易全球化的深入,涉標準必要專利的爭議解決變得更加復雜,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爭端處理規則亟待明確。
對于規則設計較為靈活、便利的英美法系國家來說,有了個案審理的經驗,也就有了孕育規則之土壤。
比如英國,在無線星球與華為案之后,英國法院陸續受理了康文森、交互數字、Sisvel等在內的NPE提起的多件確認許可費率訴訟。
2021年12月,英國知識產權局面向全球征集“標準必要專利與創新”的反饋意見。征求意見持續12周,為了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英國知識產權局還給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實施者、法律和組織等利益相關者舉辦了一個圓桌會議。
然而,廣泛的征求意見未能讓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與實施者達成有效共識。英國知識產權局表示,將花更多時間來評估這些問題。
按照英國知識產權局首席執行官Tim Moss的說法,廣泛征求不同主體的意見,是為了得出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能夠為英國創新帶來最大利益。
最大利益的達成,需要建立多監管主體、甚至跨國機構的廣泛合作之上。英國知識產權局在8月5日公布的報告顯示,英國當局將繼續與包括司法部、市場競爭管理局等在內的多部門緊密合作,并繼續在國際層面上與其他專利局或機構展開合作。
在英國知識產權局宣布征集反饋意見的同一時期,美國、歐盟、日本等也相繼公布了與標準必要專利規則相關的政府文件,探索構建能夠實現各方利益平衡的許可實施規則。
其中,美國司法部、專利商標局、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2021年公布的政策聲明草案相較于美當局2019年公布的政策聲明,更加注重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與實施者的利益平衡,并涉及到該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問題。該文件得到了大部分實施者的贊同,但高通、愛立信等卻更傾向于上一版文件,因其更傾向于權利人利益、支持禁令補救措施。
歐盟方面雖然對標準必要專利的研究已經持續了十多年,陸續頒布了多份政策文件,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制度不透明、不可預測或效率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此次頒布的文件中,歐盟明確表示將與其他地區和國家合作,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歐盟的許可規則。
未來,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與實施者之間的利益博弈還將持續上演。但不可否認的是,各國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爭議治理規則設計的關切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相繼公布政策文件的背后,實質上是在爭奪規則制定的話語權。
三
大國崛起
通信產業全球化的中國底色
遙想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陣營依靠核心技術標準在通信行業占據壟斷地位,并通過收取高昂的標準使用費,賺得盆滿缽盈。中國的通信市場則被來自八個國家的七種制式標準分割得七零八落,導致當時通信網絡互聯互通極其復雜,成本高昂。
為了破除受制于人的局面,以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中國創新企業,在技術研發上奮起直追,并于3G時代之后,逐漸參與到標準的制定中來,在技術實力上與歐美并駕齊驅,奠定了中國于通信市場的話語權基礎。
2013年12月4日,工信部向國內三大運營商發放了4G牌照,正式拉開了我國4G時代的序幕。
隨著4G網絡的迅速鋪開,移動終端迅速走進大眾視野。國產手機廠商也迅速抓住機遇,發力布局產品線。世界通信市場格局也隨著中國的崛起,悄然發生改變。
Dello’Oro Group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到2020年間,諾基亞、愛立信 、三星等老牌手機廠商在市場爭奪中逐漸敗下陣來,華為的市場份額則逐年增長。2018年之后,中興的市場份額也明顯上升。
按照銷售額計算,2020年,華為占據全球通信設備市場份額的28.7%,超越愛立信、諾基亞,位列全球第一。中興則以10.5%的市場份額居于第四。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我國科技企業也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Strand Consult公布的研究報告顯示,2008至2020年間,歐洲電信運營商的4G設備,一半以上來自中國供應商。其中,華為在4G RAN產品市場中占據了約45%的市場份額,中興占據了7%的市場份額。
4G產業全面落地的同時,各國也將5G的研發與商用納入了日程表。過去三年,隨著物聯網、智能家居、遠程醫療等場景的應用逐步拓寬,5G技術的商業藍圖更加清晰。
以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中國企業在市場份額上的躍遷,靠的是創新上的硬實力。
回望4G時代,專利運營公司iRunway在2017年發布的數據報告顯示,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在增長速度上已經超越美國。當時通信行業的龍頭老大高通在中國擁有2689項專利資產,華為次之,但兩者之間差距不到100項。在4G全球專利布局中,中國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專利申請受理國。
(中國信息系通信研究院《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2022年)》)
進入5G時代,我國企業在研發創新方面的優勢更加明顯。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2022年)》,在5G申請最為活躍的三大專利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美國專利局,華為、中興、OPPO等企業均有一定比例的專利布局。其中,華為在中美歐的專利授權族數量均排在首位。
(Top 20 5G SEP Declaring Companies, SEP OmniLytics,INQuartik)
另據專利情報分析機構INQuartik旗下SEP OmniLytics數據庫統計結果顯示,截至2021年4月1日,華為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聲明數量最多,中興緊隨LG、高通之后,位列第五。OPPO、小米、VIVO也超越了多家國際巨頭,榜上有名。
從4G趕超,到5G領先的背后,離不開持續的研發投入。據報道,以華為、中興為代表的創新企業,年研發投入均在百億以上。
持續創新的同時,以華為、中興為代表中國通訊企業積極參與到標準制定中,成為3GPP、IEEE等眾多標準組織的一員,并貢獻了成千上萬的標準提案。為提高行業技術與產品的互聯互通,統一產業技術規則與秩序,貢獻中國創新力。
四
公出于平 平出于道
國際爭議解決需要中國智慧
當前,世界范圍內已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數量中,近四成來自中國企業。以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中國企業占據全球通信設備市場的半壁江山。
在貿易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作為國際貿易第一大國,以及全球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競爭的主戰場之一,中國不宜僅是作為通信行業游戲規則的參與者,而應當更加積極的參與到國際規則制定中來,對英美等法院禁訴令擴張之趨勢,做出回應。
2017年,康文森先在英國起訴華為,請求英國法院確認全球許可費率。華為認為中國區的許可費率應當由中國法院審理確認,故而2018年,華為在南京中院提起訴訟。康文森則在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為停止侵權并賠償。
而后,德國法院先于中國法院做出判決,認定華為構成侵權,并據此禁止華為在德國銷售相關智能終端產品。
這讓華為陷入了兩難境地:要么接受高于中國原審法院裁決許可費率18.3倍的要價,要么就退出德國市場。這也讓中國法院陷入被動,即便在之后對許可費率做出了裁決,企業的損失也難以挽回。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華為提出的申請,對康文森訴華為標準必要專利上訴案頒發“禁訴令”,裁令康文森不得在最高法做出終審判決之前,執行德國法院的判決。如有違反,每日罰款100萬元,且罰金按日累計。裁決做出后,雙方通過談判,達成了全球一攬子許可協議。
如此處理方式,既保住了華為在德國的市場,也讓康文森得到可以較為公平合理的對價,消費者也不必因高額的許可費承擔過高的消費成本。
這是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發出的首例禁訴令。華為訴康文森案之后,中國法院在小米訴交互數字、OPPO訴夏普、三星訴愛立信等案中均頒發了類似的“禁訴令”。其中,針對OPPO訴夏普案,深圳中院首次確認了中國法院有權管轄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
外媒JUVEPATENT發表了題為“China wakes up in global SEP litigation”(中國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蘇醒)的評論文章。文中,多位西方律師、法官表達了對于中國頒發禁訴令之后,未來涉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審理走向的關注。
從被動接受外國法院做出的“禁訴令”到依申請主動做出“禁訴令”,再到裁決確認中國法院有權裁決全球許可費率,中國法院在個案審理上做出的突破,推動了相關案件及時定分之爭。案件處理結果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也讓越來越多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者、實施者將目光投向中國。
同時,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審判質效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外國主體選擇將中國作為知識產權訴訟地,落腳到標準必要專利的爭議處理更是如此。
基于過往對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的審理與研究,廣東高院于2018年發布了《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北京高院于2020年發布了《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件法律問題與對策探析研究報告》。上述兩份文件對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許可費、壟斷案件審理等問題做出說明并給出了處理意見。
今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受權發布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意見全文31處40次提到標準,并明確提出加強標準專利國際化建設,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形成。7月,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等16個部門聯合印發《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行動計劃,完善標準必要專利制度,被納入其中。
可見,中國已將標準必要專利制度建設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同時,各級審判機構也正在分析、總結相關案件審理規則,推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
雖然,中國法院已經在標準必要專利司法案件處理中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但由于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所涉法律問題復雜,動輒數年才能定分止爭。未來推動標準必要專利公平合理解決,除了需要聚焦司法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同樣也需要推動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發展。
以仲裁為例,當事人不僅可以合意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法律,還可以賦予仲裁庭在全球范圍內解決爭議的管轄權,其全球性使得仲裁裁決執行更為容易。而且當事人可以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仲裁員,增加許可費率確認的透明性。同時,仲裁程序相較于司法程序更加快速。總體而言,相較于傳統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選擇仲裁程序,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的推動爭議解決。當面臨爭議之時,仲裁不失為一種較為經濟高效的爭議解決方式。
深圳中院審理的華為訴三星案中,華為曾提議按照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的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范圍可以涵蓋兩家公司的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議的所有條款,并據此暫停雙方的未決侵權訴訟。雖然該提議因三星拒絕而未能成行,但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中院在裁判中對于仲裁在爭議解決中的積極作用予以認可。裁判文書中提到:
“在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實務中,如雙方經過長時間的談判仍無法取得進展,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提議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給中立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進行裁決,這是解決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爭議的有效途徑。”
近年來,中國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知識產權調解和仲裁機制的建設,被納入其中。
2019年10月,WIPO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成立,這是中國政府批準的唯一一家境外仲裁與調解機構。成立以來,上海中心受理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調解成功率在30%以上。
2021年10月29日,國務院頒布《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其中提到,中國應推動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包括知識產權調解和仲裁。
2022年7月,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知識產權仲裁中心成立。據介紹,貿仲知識產權仲裁中心的成立,是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的重要舉措,也將進一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制度。
可以預見,隨著相關制度的日趨完善,仲裁和調解也將越來越多的應用于標準必要專利爭議解決之中。
當然,提升中國在標準必要專利爭議解決中的話語權,也離不開產業界的支持。
如上文所提到的,以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中國企業的創新實力不斷提升,企業的標準必要專利資產也伴隨著海外業務的拓寬遍布世界各地。有了全球化的專利儲備,中國企業不再僅僅是專利實施者,也是專利權人。
但是,相較于中國企業的專利實力而言,中國企業在專利許可市場上活躍程度并不是很高。雖然中國企業完成了專利實施人向專利權人身份的轉變,但是中國企業的專利價值并沒有得到全面實現。放眼全球,中國企業主動發起維權的案例為數不多。
一方面,相較于西方國家,我國專利制度起步較晚,對專利權的認識距離其財產權本源尚有距離;另一方面,中國一直以來秉持的以和為貴的精神就天然產生厭訟情緒,尤其是對于中國企業向中國企業維權的認識,往往被誤讀為破壞和諧。
然而,只有當專利權人的創新成果得到合理的回報,其才有動力持續創新,進一步促進行業的發展。具體到標準必要專利領域,權利人不濫用支配地位,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開展許可談判,被許可人及時支付合理費用。
專利訴訟也并非是影響經濟、破壞和諧的存在,而是專利權人實現其專利價值的有效途徑,往往也是權利救濟的最后途徑。
因此,在面臨許可談判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基于其全球專利資產,中國企業有權利基礎,在全球范圍內通過主動發起維權訴訟的方式,推動爭議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解決。
而且,中國企業主動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維權,不僅能全面幫助企業實現專利價值。還能通過實踐和司法案例厘清相關問題,加深各方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內規則和原則的認知。
同時,只有當中國企業不僅作為被告,而且作為原告參與到全球標準必要專利司法實踐中,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中國在國際范圍內的話語權。
五
結語
縱觀過去十多年通信市場的發展,可以看到在日趨白熱化的競爭之下,標準必要專利跨國紛爭不斷。究其實質原因,是全球化的標準必要專利規則設計仍有待完善,諸多爭議問題尚無定論。
但無論未來規則走向如何,標準必要專利規則的核心目的仍是保護創新,讓專利價值得以實現,也讓創新投入得到合理的回饋,同時滿足社會公眾的利益。基于此,只有確保行業創新成果之核心——標準必要專利,按照“創新-專利-付費許可-創新”的路徑正向循環運轉,才能更好的推動整個行業持續創新發展。
在這一道路上,中國作為創新大國,無論是司法主體、立法機構還是推動產業鏈創新與技術變革的企業,都應當各守其道、各盡其職,以更加積極的姿態為構建公平、合理、透明的標準必要專利治理規則,貢獻中國智慧。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知產力”(ID:zhichanli),作者:IvesDuran,36氪經授權發布。
